2023年12月7日,是美国版权局就人工智能(AI)引发的版权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意见征集的最后截止日。
美国版权局在今年8月30日发布此次征集, 原本定于10月30日结束的意见征集,因为提交意见者过于积极,导致截至日期两次延期,最终收到超过1万份意见反馈。
OpenAI在最后截止日12月7日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意见评论。另两家著名的AI开发者,微软公司和谷歌公司,则在首次截止日11月1日率先提交了意见评论。
除此之外,美国各界人士,包括大型科技公司,各类协会组织,出版商,电影、音乐、作家群体,以及学者、个人等,都对这一热点话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看到社会各界,对于美国版权局此次意见征集中对几个核心问题都进行了积极回应:(1)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2)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材料的版权;(3)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侵权作品的潜在责任;以及(4)对模仿人类艺术家身份或风格的生成性人工智能输出的处理。
三家目前全球最领先的AI开发者,对于上述四个问题都有或多或少的评论。但是对于第一点能否使用受保护的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立场,是此次评论中着墨最多的地方,三家的反馈也是完全一致的:就是希望利用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来协调处理这一问题。
而更深层次的评论则是,三家对于国会和美国版权局提出的是否有必要对现有的版权法进行修改这一问题上,意见也完全一致:都认为现有的美国《版权法》没有必要修改。
微软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Burton Davis表示:“微软认为对《版权法》的任何修改都会抑制创新,并会破坏我们版权法的微妙平衡”。
“微软担心,破坏版权法精心设计的平衡会扼杀创新”、“过去五十年来,美国之所以在技术和创意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在版权法中取得了正确的平衡,既保护知识产权,又促进创造和发明”、“我们相信,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演变,我们的版权法有足够的灵活性来保持这种平衡”。
谷歌公司在评论中认为:“我们认为,现有的版权理论足以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出现的许多情况,而法院在了解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是决定如何适用这些理论的最合适场所”、“正如最高法院最近指出的那样,将现行版权法适用于新技术是 ‘立法机构和法院的一种合作方式’,‘国会......希望这种方式继续下去’”、“鉴于这种合作的持续性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现在采取任何立法行动都为时过早,可能会阻碍创新和随之而来的许多机遇”。
OpenAI的知识产权和内容负责人Tom Rubin和副总法律顾问,负责版权的Fred von Lohmann在评论中,总结了在他们提交评论之前,已经明确表示支持维持版权法现状的机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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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penAI的评论(机器翻译)
因此,OpenAI持相同立场,认为“OpenAI 赞同上文强调的观点,即目前对版权进行立法修改为时尚早”、“鉴于在版权法或非版权问题上显然没有达成立法变革的共识,版权局应谨慎行事”。
对于使用具有版权的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的行为,微软和谷歌都认为“合理使用原则”是处理这一问题的理论依据。
微软认为,“美国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最适合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知识产权框架”,并以人类学习具有版权的作品为例,来类比人工智能训练:
“正如人类可以从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中学习思想、概念和模式一样,几十年来,版权法一直承认合理使用原则允许为学习和创作新的、具有变革性的作品而对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进行中间复制和使用。”
微软认为,训练人工智能模型不会影响原创作品的价值。并且提出,“任何要求获得同意才能将可访问作品用于训练的规定都会阻碍人工智能创新”。
不过微软也表示,微软愿意与艺术家、作者和其他内容创作者合作,以了解他们所关心的问题并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
对于这一问题,谷歌则是从版权制度的初衷,在保持作者权益与公众普遍利益之间的平衡入手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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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谷歌的评论(机器翻译)
并且进一步从宪法宗旨上,论述合理使用原则的正当性。总之,谷歌的立场与微软完全一致,“任何禁止或限制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用于人工智能培训的行为都会损害版权法的宗旨,并剥夺这项技术带来的众多机遇”。这其实也是为其作为AI开发者能够合理、合法使用版权作品提供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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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谷歌的评论(机器翻译)
对于这一点,谷歌和微软都提到了一个实例,就是以人工智能类比复印机、录像设备、电脑和智能手机等,表示目前人们的担忧与这些过去新技术的诞生时,所引发的对版权的担忧是一致的。
对于此类问题,包括OpenAI也提到,其与谷歌、微软等AI开发者已经做出了一种机制,允许版权作品拥有者将其作品排除在训练数据之外。微软和谷歌也都介绍了各自的类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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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penAI的评论(机器翻译)
而对于AI的创作是否可以被授予版权这一问题时。
谷歌认为没有必要将版权扩展到AI创作的作品,谷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所承认的观点,“人工智能在没有可识别的人类创造性干预的情况下产生的作品不具有版权资格,因为它们不符合作者身份的宪法要求”。
微软则认为,版权保护应扩展到人工智能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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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软的评论(机器翻译)
而AI创作作品的可版权性,以及人类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成为当下多个司法管辖区裁判中的热点。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的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的裁判,成为为数不多的承认AI创造性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案例。
不过就在本周一,美国版权局再次驳回了Ankit Sahni利用AI软件生成的具有梵高风格的绘画作品的注册请求,理由还是没有人类主体身份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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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类似梵高风格的作品
对于AI模仿风格创作这一点,谷歌在此次评论中也明确表示,“风格和创作方法不可受版权保护。将版权保护扩展到风格将阻碍大量原创作品的创作,并将与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保护条款相冲突”。